外媒称《星空》《博德之门3》容量太大 硬盘都塞满了
截至6月16日24时,据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告,现有确诊病例951例(其中重症病例10例),累计治愈出院病例218995例,累计死亡病例5226例,累计报告确诊病例225172例,无现有疑似病例。
新型毒品花样繁多,有的被伪装成饼干、巧克力、饮料、电子烟等,具有隐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迎合青少年群体好奇心强等特点,引诱青少年吸食服用。许多吸毒者为了寻求刺激而把吸食新型毒品当成一种时尚行为,一些新型毒品,如苯丙胺类毒品,比传统毒品的毒害性和成瘾性更强,不易戒除,即使戒除复吸率也更高。
也有利用药品麻醉、致幻作用的,这在一些娱乐场所尤为突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给人下迷药的,按强奸、抢劫等处理 从检察机关办案情况看,近年来滥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问题比较突出。一些惯犯利用部分青少年心智不成熟、分辨能力弱的特点,引诱青少年实施新型毒品犯罪。还有的人吸食毒品后自控力下降,出现幻觉,实施毒驾、伤害,甚至杀人犯罪,危害性极大。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总体上是下降态势,但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逆势上涨,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最高检把新型毒品犯罪作为今年发布的焦点,这背后有何深意?不断花样翻新的新型毒品,又会给社会带来什么危害? 一升一降,毒品犯罪出现新趋势 从数据分析来看,近年来,检察机关起诉毒品犯罪案件总数逐年下降,由2019年的10.9万人下降至2021年的7.5万人。新型毒品有很强的成瘾性。消费者自主自愿停止使用手机程序,及时注销账号、清除相关数据,有利于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同时,提供手机程序下载服务的各应用商店要设置相关准入和下架机制,要求上架的手机程序提供简单明了的注销方法。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细则,对设置不合理注销条件的行为依法查处。有的手机程序将注销入口故意藏起来。《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要求,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时,注销过程不应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提出额外要求增加个人信息主体义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办法》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等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支持和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今天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要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要在从事文身服务活动市场主体的营业执照上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办法》明确,对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办法》明确,要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办法》提出,任何企业、组织或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办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
对之前已经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对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办法》要求,任何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办法》强调,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的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各方面共同努力,加强统一部署,强化源头防控,落实部门责任,促进社会协同,共同推动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业文身机构以及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美容美发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要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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